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6號
原 告 盧柏元
被 告 薛孟漢
洪振偉
(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)
翁凱祥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
訟(刑事案件案號:112年度審金易字第236號,嗣改分為113年
度審金訴緝字第9號),其中被告洪振偉、翁凱祥雖均非113年度
審金訴緝字第9號刑事案件被告,然被告洪振偉為112年度審金易
字第236號刑事案件被告而與被告薛孟漢共同向原告遂行詐欺等
犯罪,被告翁凱祥則係提供名下金融帳戶與被告洪振偉、薛孟漢
所屬之詐欺集團以供原告匯入受騙款項,原告主張被告3人同負
損害賠償責任。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
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
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黃志皓
法 官 黄筠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
書記官 陳宜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