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審附民字第752號
原 告 陳潘佩宜
被 告 蔡惟信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48號)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關於被告蔡惟信部分,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被告蔡惟信被訴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陳潘佩宜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茲因被告蔡惟信本案刑事訴訟
部分已先審結,且附帶民事訴訟部分,核其案情確係繁雜,
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將此
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至同案被告黃科樺部分,由本院另行審結,非本裁定移送民
事庭審理之範圍,併此敘明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
法 官 黃逸寧
法 官 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毓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