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審附民字,113年度,664號
CTDM,113,審附民,664,202412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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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
113年度審附民字第664號
原 告 梅有三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 被
陳籽澔(原名陳漢川)

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113年度金簡字第670號),經原告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陳籽澔被訴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梅有三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核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長
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將本件移送
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4   日         刑事第六庭 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逸寧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毓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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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