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審原附民字第20號
原 告 施秀鳳
被 告 潘晧偉
陳籽澔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113年度審原金易字第13號、113年度金
簡字第670號)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潘晧偉、陳籽澔被訴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施
秀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核其案情確係繁雜
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
法 官 黃逸寧
法 官 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毓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