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等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審交訴字,113年度,133號
CTDM,113,審交訴,133,20241217,1

1/1頁
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
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33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林春秀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
第1405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黃林春秀被訴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
逸部分,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理 由
一、被告黃林春秀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
,就涉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部
分,因被告自白認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
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7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五庭 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黄筠雅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湘琦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