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單禁沒字,113年度,243號
CTDM,113,單禁沒,243,202412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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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43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不詳
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
(113年度聲沒字第20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(驗餘淨重零點陸捌壹公克
,含包裝袋壹只)沒收銷燬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緣案外人史霖蒼於民國112年8月1日,在高
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社區大樓內拾獲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
他命之白色結晶體1包,經送驗後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
安非他命,惟查上開毒品係為不詳人士所有,爰依刑法第38
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項之規定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。
二、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;查獲之第二級毒品,不問屬於犯
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銷燬之,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
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案外人史霖蒼於民國112年8月1日,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
號社區大樓內拾獲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
體1包,並於同日18時30分許,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
局新莊派出所報案,並將上開毒品交予警方查扣,有案外人
史霖蒼之警詢筆錄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筆錄、
扣押物品目錄表存卷為憑(見偵卷第19至27頁)。嗣經警方
循線查獲可疑之持有人鄭皓淇陳姿妤,並報請臺灣橋頭地
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42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
例案件偵辦,惟經檢察官偵查後,認卷內並無事證可認上開
物品係鄭皓淇陳姿妤所有,而對該2人為不起訴處分乙情
,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可參。而上開毒品經送驗後,經檢驗
結果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(驗前淨重為0.69
2公克,驗後淨重為0.681公克),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
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參(見偵卷第91頁),足認確係違
禁物。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
離實益,應與毒品整體同視,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
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。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
已滅失,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。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
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1 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 法 官 許博鈞


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琇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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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