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91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趙秋南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單獨宣告沒
收違禁物(113年度執聲字第101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趙秋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
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確定。扣案之海洛因香菸3支、安非他
命2包,均屬違禁物,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、毒品危害防制
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。
二、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;查獲之第一、二
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
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
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、2項之販賣第
一、二級毒品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、2項轉讓第一
、二級毒品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等罪嫌,因其於
民國112年5月8日死亡,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63、178
號判決公訴不受理,並於112年6月27日裁判確定在案等情,
有前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。而扣
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海洛因香菸3支,經鑑定均檢出第一
級毒品海洛因成分;扣案如附表編號4、5所示安非他命2包
,經鑑定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均屬違禁物
,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5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8185
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參。依據前揭說明,自應
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沒收銷燬
之。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,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成
分難以析離,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,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
銷燬。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,即無庸再予宣告沒
收銷燬,附此敘明。綜上,本件聲請核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晏臣 附表:
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海洛因香菸1支 驗前毛重0.586公克、驗後毛重0.518公克 2 海洛因香菸1支 驗前毛重0.574公克、驗後毛重0.476公克 3 海洛因香菸1支 驗前毛重0.556公克、驗後毛重0.476公克 4 安非他命1包(含包裝袋1只) 驗前淨重0.499公克、驗後淨重0.489公克 5 安非他命1包(含包裝袋1只) 驗前淨重0.149公克、驗後淨重0.131公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