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交簡附民字,113年度,133號
CTDM,113,交簡附民,133,202412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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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
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3號
原 告 廖敏廷
告訴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
被 告 楊育彬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113年度審交易字第814號),經原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
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
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廖敏廷撤回告訴,而由
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,惟原告亦聲請將附帶民事
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等情,有刑事附帶民事陳報狀在卷可參
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
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志皓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欣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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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