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87年度家催字第314號
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 設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
法定代理人 鄭源敏
相 對 人 龔德頴(亡)
上列當事人間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於民國87年7月10日所為之裁
定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,關於「龔德『穎』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
龔德『頴』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
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,非訟事
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。又家事非訟事件,除法律別
有規定外,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,家事事件法第97條復有
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 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温菀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