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374號
聲 請 人 黃素貞
蔡盈婕
兼上二人
共同代理人 蔡瑞平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辯論終結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訴外人即被繼承人蔡政東之繼承人
,蔡政東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(下稱系爭股票),嗣蔡
政東於民國108年8月31日死亡後,系爭股票由聲請人共同繼
承。惟因系爭股票業已遺失,聲請人乃聲請本院以113年度
司催字第64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經本院於113年6月7日起於
法院網路公告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
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為蔡政東之繼承人,蔡政東原執有系爭股票,
嗣蔡政東死亡後,系爭股票由其繼承人即聲請人共同繼承等
節,有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64號卷附蔡政東之戶籍謄本(
除戶部分)、聲請人之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本院家事法
庭民國113年5月6日桃院增家智113年度(行政)字第113050
601號函、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函文等可按。又系
爭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在案,且所
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
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
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藍予伶股票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374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108NX-0347382-2 股票 1 4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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