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3年度,335號
TYDV,113,除,335,2024122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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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335號
聲 請 人 林玉樹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113年12月16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所執有之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
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0號公示催告,並
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
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
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經
查,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0號裁定
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13年6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
程序專區等情,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
訛。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迄今
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是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
合,自應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冠諭附表
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受款人 齊萬空調工程有公司 邱璽諭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溪分行 113年4月30日 600,000元 AL1559748 林玉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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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