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3年度,89號
TYDV,113,重訴,89,202412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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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89號
原 告 陳志龍


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日昶升企業有限公司
蕭禾家(原名:蕭晉人)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
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是查,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0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27萬6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7
萬5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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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昶升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升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