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地上權登記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3年度,535號
TYDV,113,重訴,535,202412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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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535號
原 告 李連富
楊秀珠

李春貴
陳彥雯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仁珍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
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被繼承人吳仁珍之除戶謄本、繼承系統表,及吳仁珍全體繼
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
無拋棄繼承,追加上開繼承人為被告。
二、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,另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、繼承
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
並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,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。
三、提出記載全體被告姓名、地址之起訴狀,並依被告之人數提
出起訴狀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
書記官 李毓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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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