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3年度,333號
TYDV,113,重訴,333,202412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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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333號
原 告 黃廷福
訴訟代理人 楊仁欽律師



被 告 張瑞燕
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律師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
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 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陳炫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盧佳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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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