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333號
原 告 黃廷福
訴訟代理人 楊仁欽律師
被 告 張瑞燕
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
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盧佳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