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訴聲字,113年度,21號
TYDV,113,訴聲,21,202412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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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聲字第21號
聲 請 人 吳善修
訴訟代理人 陳稚平律師
相 對 人 姜智浩
信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無效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許可為
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     
  理 由
一、按訴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
 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又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,
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、設定、喪失或變更,依法應登記
者,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
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2
54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請求確認信託關係無效等訴訟(案
列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525號,下稱本案訴訟),並聲請許
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。茲因本案訴訟專屬於臺灣臺中地
方法院管轄,業經本院裁定移送於該院,則本件聲請部分,
自應由該受訴法院併為處理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今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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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