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3020號
TYDV,113,訴,3020,202412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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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3020號
原 告 陳金足

訴訟代理人 陳奕安律師
蕭佑澎律師
被 告 徐晧哲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
關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
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
以113年度補字第821號民事裁定,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
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22日、113年10月7日送達
,此有送達證書3 紙附卷可稽。惟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,
亦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、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多元化案
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、收費答詢表各1 份在
卷可稽,揆諸前開說明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原
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7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晟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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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