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3012號
TYDV,113,訴,3012,20241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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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3012號
原 告 程邦工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泳誠
被 告 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鼎成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
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
其他要件者,其情形可以補正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
逾期仍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
6款亦定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裁
定限期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
8日合法送達,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毓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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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程邦工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工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