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2950號
原 告 湯國政
湯芮穎
被 告 白幸蓁
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,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03,162元 【計算式:第1項
聲明:房屋課稅現值新臺幣(下同)494,800元+第2項聲明:8,3
62元】,應繳裁判費5,510元,扣除前繳裁判費1,000元外,尚應
補繳4,5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
書記官 龍明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