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2909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詹育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前於民國113年1
0月8日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(113年度司促字第12363號),惟
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
定,應以原告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原告係請求被
告給付本金新臺幣(下同)605,200元、起訴前已結算利息2,439
元,及上開本金自113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9.16
%計算之未結算利息。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計算,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608,095元(本金605,200元+起訴前已結算利息2
,439元+算至起訴前一日之未結算利息456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6,61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6,11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得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陳今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