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237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林益瑤
卓駿逸
林志淵(兼送達代收人)
官小琪
被 告 李再發
李再枝
李秀鸞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施逢源
被 告 林信利
林伶樺
林沛蓁
受告知訴訟
人 林信助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謝宛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