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告董事行為無效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593號
TYDV,113,補,1593,202412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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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593號
原 告 王勝智
陳榮光
黃進成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
吳定宇律師
尤柏淳律師
被 告 黃衡科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衡科間請求宣告董事行為無效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:「確認(誤裁為
宣告)被告於民國(下同)112年11月12日代表財團法人桃園市溪區
龍山寺陳國文九龍企業社簽立『九龍宗教建廟工程合約書』及
『工程承攬合約書』(以下合稱系爭工程合約書)等行為無效。」是
堪認原告訴請確認系爭工程合約書無效之訴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
,又系爭工程合約書之總工程款為新臺幣(下同)2,982,000元。
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,982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
0,60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書記官 陳今巾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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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