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復漏水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565號
TYDV,113,補,1565,202412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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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565號
原 告 張秀麗
兼 訴 訟
代 理 人 邱清標
上列原告與被告忠孝大道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修復漏水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依鑑定報告所
定方式將門牌號碼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3樓房屋(下稱系爭
房屋)修復至不漏水狀態,並賠償原告相關損害共計新臺幣(下同
)350,000元。系爭房屋漏水原因經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後核
算修復費用約201,063元(見鑑定報告書第7頁)。故本件訴訟標的
價額為551,063元(計算式 201,063元+350,000元=551,063元)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06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書記官 陳今巾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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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