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金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553號
TYDV,113,補,1553,202412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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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553號
原 告 黃國鐘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尚坤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44萬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25,15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
書記官 鄭敏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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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