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股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477號
TYDV,113,補,1477,202412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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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477號
原 告 廖明村
廖思捷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廖庭璉律師
鍾凱勳律師
曾淇郁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子亨間請求給付股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萬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鄭敏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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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