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397號
TYDV,113,補,1397,202412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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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397號
原 告 詹豐彰
訴訟代理人 何孟樵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富傑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淑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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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