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340號
原告 李世鏘
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家公園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請求被告修復原告房屋牆面
因滲水受損之情形,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修復原告房屋牆面損壞所
需之修繕費用為據,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修復原
告房屋牆面之修繕費用為多少金額?並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資料
(例如:估價單,請載明修繕項目、費用等)。倘原告未能陳報
修繕費用及相關證據,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原告房屋
之房屋稅課稅資料,本院將依原告房屋價值核定此部分之訴訟標
的價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淑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