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306號
TYDV,113,補,1306,202412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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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306號
原告 高麒


被告 廖慧伃 台臺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
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訴請確認兩造就系爭房地有借名登
記關係存在,原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價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
然因系爭房地為預售屋,迄未完成建築及過戶,爰以原告已支付
之價金新臺幣(下同)106萬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1,49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淑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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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