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聲字第268號
聲 請 人 井勝宏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俐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(本院113年
度簡上字第363號),聲請受命法官迴避。按聲請迴避,應徵收
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
款定有明文。本件裁判費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,茲限聲請人於
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聲請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
法 官 呂如琦
法 官 許曉微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郭力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