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護宣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監宣字,113年度,893號
TYDV,113,監宣,893,202412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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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監宣字第893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相 對 人 (即應受輔助宣告之人)
乙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宣告乙○○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受輔助宣告之人

選定甲○○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受輔助宣告人之
助人
受輔助宣告人乙○○申辦信用卡、現金卡、電子支付、行動支付、
「開設金融機構帳戶或申請網路銀行」、購買行動電話或申辦門
號、「單筆」或「與同一對象為交易或法律行為單日累積合計」
之契約標的金額(價額)逾新臺幣壹萬元時,應經輔助人之同意。
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受輔助宣告人乙○○之子,
相對人乙○○因患失智症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、受意思表示、
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,為此依民法第14條、民法第
1110條、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,聲請准對相對人為監
護宣告。若鈞院認相對人之狀態尚未達監護宣告之程度,則
請依民法第14條第3項、第15條之1第1項、家事事件法第174
條之規定為輔助之宣告,並選定聲請人為輔助人等語。
二、本院審酌下列證據:
 ㈠聲請人之陳述。
 ㈡親屬系統表1份。
 ㈣親屬同意書。
 ㈤身心障礙手冊1 份、診斷證明書1份。
 ㈥戶籍謄本。
 ㈦本院於鑑定人前訊問受輔助宣告人之筆錄。
 ㈧聯新國際醫院函及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
  鑑定結果:相對人乙○○目前整體認知功能呈現顯著受損,CDR為1(輕度失智),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、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。
三、綜合上開事證,本院認受輔助宣告人因心智缺陷,其為意思
表示或受意思表示、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,與一般
通常之人相較,顯有不足,爰准對乙○○為輔助宣告。聲請人
固主張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云云。惟查,相對人經鑑定,其
能力雖有明顯下降,但未達「完全不能」之程度,故本院斟
酌上情,認聲請人之心智缺陷情形及其為意思表示、受意思
表示、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,既僅達「顯有不足」
程度,本件應宣告相對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。
四、查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人之子,其為受輔助宣告人主要最近
親屬,與受輔助宣告人同住並照顧受輔助宣告人,聲請人表
明其有意願為輔助人,衡其知識、經驗、能力,得擔任上開
職務,且聲請人查無消極不適任之情狀存在,爰選定聲請人
為受輔助宣告人之輔助人,以符合受輔助宣告人之最佳利益

五、末按「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,應經輔助人同意。但
純獲法律上利益,或依其年齡及身分、日常生活所必需者,
不在此限:一、為獨資、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。二、
為消費借貸、消費寄託、保證、贈與或信託。三、為訴訟行
為。四、為和解、調解、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。五、為不動
產、船舶、航空器、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、設定負擔
、買賣、租賃或借貸。六、為遺產分割、遺贈、拋棄繼承權
或其他相關權利。七、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
,所指定之其他行為」,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
參諸民法第15條之2之立法理由可知,受輔助宣告人並不因
受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,惟為保護其權益,於其為重要
法律行為時,應經輔助人同意,是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列舉
第1款至第6款等行為應經輔助人之同意,而為免上揭列舉有
掛一漏萬之虞,另於同項第7款授權法院得依聲請權人或輔
助人之聲請,視個案情況,得指定上揭6款以外之特定行為
亦須經輔助人同意,以保護受輔助宣告之人。本院參酌鑑定
人之鑑定報告書內容記載,受輔助宣告人之整體認知功能已
呈現顯著受損,足見其對於複雜事務之判斷力薄弱,而聲請
人表達希望聲請增加限制受輔助宣告人從事如主文所示第3 項行為應經輔助人之同意等語,因認除前揭民法第15條之2 第1項第1至6款所定之行為外,有另增列受輔助宣告人從事 如主文所示第3項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之必要,以求周延 保護受輔助宣告人。爰依聲請人之聲請,裁定如主文第3項 所示。
六、末按法院為輔助宣告時,受輔助宣告之人對其財產仍具處分 權能,輔助人僅於民法第15條之2 第1 項等事件對於受輔助 宣告人之行為具有同意與否之權限,從而,本件輔助人無須 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。聲請人原聲請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,惟本件就此尚無指定之必要,併此敘明。 七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 林曉芳


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甘治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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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