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護宣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監宣字,113年度,841號
TYDV,113,監宣,841,202412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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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監宣字第841號
聲 請 人 范國煥
相 對 人 范沈招
關 係 人 黎明
上 三 人
送達代收人 黃桂香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  主 文
宣告相對人范沈招妹(女、民國00年0月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
:Z000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。
選定聲請人范國煥(男、民國00年0月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
Z000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范沈招妹之監護人。
指定關係人黎明宏(女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
:Z000000000號)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,相對人因重度精神障
礙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
示之效果,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、第1110條、第1111條及
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,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,並
選定聲請人范國煥為相對人之監護人,暨指定關係人即相對
人兒媳黎明宏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。
二、本院審酌下列證據:
 ㈠兩造及關係人之戶籍謄本、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。
 ㈡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。
 ㈢周孫元診所113年10月8日元字第11300000291號函及後附精神
鑑定報告書,鑑定結果略以:相對人意識清楚,雙眼可張開
。詢問名字,相對人無回應,無法回答正確生日及其他個人
資料,不認得人。對於其他問題,相對人無法完成標準化測
驗。對於算術,無法完成標準化測驗。請相對人閉眼、舉手
,相對人無法配合完成。思考流程及內容無法探知。目前沒
有明顯知覺障礙,如幻覺行為。判斷力、定向感缺損,不知
道自己所在地,不知道今日日期年月。短期記憶力,無法正
確完成訊息登錄。長期記憶無法得知。相對人符合失智症之
診斷。因此心智缺陷,致其為意思表示、受意思表示及辨識
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,均已達不能之程度等語。
 ㈣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13年11月19日桃社師字第113106號函
及後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(輔助)宣告調查
訪視報告。
三、綜上,本院認相對人已因心智缺陷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
意思表示,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,准依聲請人之聲
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。本件相對人查無意定監護人,茲參
考訪視報告及上開事證酌認聲請人為相對人三子,關係人為
相對人三媳,相對人與聲請人及關係人同住,現為居家式照
顧,相對人日常生活多由外籍看護協助照顧,相對人四子范
國榮居住於相對人隔壁,相對人三餐多由相對人四媳簡秀桂
協助準備,其餘未同住之子女們均不定時會返家探視相對人
,相對人之個人重要事務多由相對人子女們共同商議後,由
聲請人主要代為處理之,其重要證件均置放於聲請人家中固
定位置。相對人目前日常生活開銷與外籍看護費用係由相對
四名兒子共同支應。查聲請人、關係人均為相對人之至親
,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,並
經相對人其餘三名兒子范國壬、范國爐、范國榮及相對人之
孫子范宜樺范辰源同意推舉聲請人、關係人擔任上開職
務,亦有其等出具之同意書在卷可佐(見本院卷第17頁),
且經核聲請人、關係人均無消極不適任之情狀存在,按其知
識、經驗、能力,得為擔任上開職務之人,是以聲請人、關
係人於本件應為適任該等職務之人,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
之監護人,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,另指定關係
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四、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、第1099條之1之規定
,於監護開始時,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,應會同
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,並陳報法院,於開具完成
並陳報法院前,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,僅得為管
理上必要之行為,附此敘明。
五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6  日          家事第一庭   法 官 李佳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傳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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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