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復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聲字,113年度,128號
TYDV,113,消債聲,128,20241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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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28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吳宗璟
代 理 人 徐嘉明律師(法扶律師)
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吳宗璟准予復權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:
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。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。於
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 年內,未因第146 條或第14
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。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
日起滿5 年,此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吳宗璟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
職聲免字第136號裁定應予免責,並已確定在案,爰依消費
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之規定,聲請裁定復權。
三、經查: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,
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6
號裁定免責,而於113年12月5日確定在案等情,有上開免責
裁定、確定證明書附卷可參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免責案卷
確認無誤,堪認為真實。準此,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
定,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,自屬有據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敏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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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