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復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聲字,113年度,125號
TYDV,113,消債聲,125,202412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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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25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徐鼎崴
代 理 人 賴郁樺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徐鼎崴准予復權。
  理 由
一、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:
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。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。於
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,未因第146條或第147
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。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
起滿5年,此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徐鼎崴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
聲免字第9號裁定應予免責,並已確定在案,爰依消費者債
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,聲請裁定復權。
三、經查: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,
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以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9號裁定
免責,而於同年11月26日確定在案等情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
閱該案全卷確認無誤,並有該免責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在卷
可稽。準此,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,其據以向本院
聲請復權,自屬有據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9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
得抗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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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