許可追加分配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聲字,113年度,124號
TYDV,113,消債聲,124,20241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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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24號
債 務 人 陳汶鈴(原名陳雪芬
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許可就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解繳之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柒
拾元為追加分配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追加分配之清算程序。
  理 由
一、按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,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,
法院應依管理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可追加分配,消費者債務清
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128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。
二、債務人陳汶鈴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,經本院以112年
度消債清字第127號裁定債務人於民國113年1月12日下午5時
開始清算程序,且命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清
字第7號案件進行清算程序,嗣經司法事務官於113年8月15
日終止清算程序在案等情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確
認無誤,堪予認定。查前開清算程序終止後,原於113年5月
10日公告之債權表所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編號9之聯
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聯邦銀行)陳報其債權已讓
與編號5之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,故其對
債務人實已無債權而屬誤報,於113年10月18日退還分配案
款新臺幣(下同)5萬2,670元,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3
年11月8日公告更正之債權表,此有聯邦銀行陳報狀、保管
款收據、更正後債權表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13至29頁)。
是該款項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,且尚未於先前之清算程序予
以分配,依前開法條規定,應予追加分配。  
三、綜上所述,本件既尚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未予分配,自應依
消債條例第128條第1項前段規定,許可追加分配,並依同條
例第16條第1項規定,命司法事務官進行追加分配程序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0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忠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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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