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87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徐宸瑗即徐筱琪
代 理 人 徐晟芬法扶律師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,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
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8條定有明文。次
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,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、債權人
及其他關係人,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
內財產變動之狀況。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,法院得駁
回清算之聲請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82
條定有明文。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
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
先命補正,復為消債條例第8條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,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
院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
書記官 郭力瑜
附表:
一、請檢附證明說明於郵局、金融機構全數之開戶資料(縱無開
戶資料,亦請提出銀行公會之查詢清單,或繳納金融機構開
戶資料查詢費新臺幣100元,由本院代為查詢。)
二、請提出自111年7月1日起迄今聲請人「所有」於金融機構及
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(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)或
歷史交易明細。不論是否常用,均需提供,請勿漏報,以免
有隱匿財產之虞。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,請「逐項」說
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、聯絡方式(電話、住址)及提供原因
。
三、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「保險業通報作業
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」(不論有無保險,均請提出),
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(人壽保
單、儲蓄性保單、投資型保單)?除聲請狀證7至證9已經提
出者外,如經上開查詢結果尚有其他保單,亦請提出各該保
險公司出具之證明,進一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?
如何支付?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?
四、請說明自①本件聲請前二年(111年7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)、②113年7月1日起至今,聲請人有無收入(如薪資、獎金、佣金、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),並提供相關證明(如有資料,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)。並說明:
㈠如為薪資所得,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。(
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,勿僅陳報實領
薪資);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,亦應提出證明(如
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);
㈡聲請人自述身體狀況不佳而無業,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(例如身體、疾病等)當時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?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(例如診斷證明書、有效之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等)。
㈢聲請人自述接受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,請具體敘明情形(例如每月、每周、每期金額若干),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姓名、聯絡方式及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文件。
五、聲請人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(即聲請前二年內
),以及自113年7月1日起迄今(即聲請後),有無領取社
會救助、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
政府發放之津貼(例如租屋津貼等)?如有,請分項條列式
列出領取項目、金額、期間,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
料。(如有資料,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