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76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廖健宏
代 理 人 徐晟芬律師(法律扶助)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,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
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,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
權人、債務人清冊;法院認為必要時,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
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,並對於前條所定事
項補充陳述、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;更生之聲
請,債務人經法院通知,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,或到場而不
為真實之陳述,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
告者,應駁回之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
43條第1項、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聲請更
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
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條例第
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
文件到院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郭力瑜
附件:
一、請自行向銀行公會查詢全部金融帳戶開戶資料,提出自111年7月起迄今聲請人「全部」於金融機構、郵局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(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)或歷史交易明細。不論是否常用,均需提供,請勿漏報,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。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,請「逐項」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、聯絡方式(電話、住址)及提供原因。
二、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「保險業通報作業
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」(不論有無保險,均請提出),
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(人壽保
單、儲蓄性保單、投資型保單)?如有,請提出各該保險公
司出具之證明,進一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?如何
支付?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?該保單
價值,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?
三、聲請人有無使用汽車、機車?如有,請提出行車執照。
四、請說明自113年7月1日起至今(即提出本件聲請後),聲請
人有無收入(如薪資、獎金、佣金、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)
,並提供相關證明。並說明:
㈠如為薪資所得,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。(
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,勿僅陳報實領
薪資);
㈡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,亦應提出證明(如薪資袋或
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);
㈢有無領取社會救助、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
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(例如租屋津貼等)?如有,請
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、金額、期間,並提出領有補助之
相關證明資料。
㈣聲請人聲請時提出之收入切結書,應具體說明:從事工作內
容?如為受僱,雇主之資料?如為自營,須符合消債條例第2
身分規定。
五、請說明自111年7月1日起113年6月30日(即提出本件聲請前2
年),聲請人有無收入(如薪資、獎金、佣金、政府補助等
一切收入),並提供相關證明。
六、請敘明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,並說明履行可能之理由及計算
式(償還計畫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