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99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郭峻岳
代 理 人 劉育志律師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,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,逾期不
補正,即駁回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,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,爰定期命
補正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藍予伶
附件:
一、請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最新
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
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-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部
分(紅色紙張)。
二、聲請人自111年6月迄今有無領取社會救助、中低收入戶之補
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(例如租
屋津貼等)?如有,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、金額、期
間,據實向法院陳報,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。
三、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或人壽保險?如有,請陳報所有以
聲請人為「要保人」之保險保單(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、保
單名稱及編號),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?各該保險
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?(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
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「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
果表」,如查有投保紀錄,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
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)。
四、請提出自111年6月起迄今聲請人「所有」於金融機構及郵局
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(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)或歷史
交易明細,不論是否常用,均需提供,請勿漏報,以免有隱
匿財產之虞,若有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
1筆「彙總登摺」資料時,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。如
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,請「逐項」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
、聯絡方式(電話、住址)及提供原因。
五、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母親,其有無任何收入來源?是否領有
其他社會補助或其他租金收入等各種收入?另說明其有何扶
養之必要性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。併提出上開受扶養
人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
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