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法字第30號
聲 請 人 蕭嘉政
代 理 人 蔡靜依
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防技術顧問基金會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
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「原條文」、「修正後條文」之記
載,均應更正為本裁定更正後附表「原條文」、「修正後條文」
之記載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: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件關於「原條文」、「修正後條文」
之記載錯置,此部分為顯然之錯誤,自應依法更正如主文所 示。
三、爰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竣升
更正後附表:
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21條 本會定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,本會總經理應依據法令規定辦理下列事項: 一、年度開始前三個月,應造具年度業務計劃書、年度預算書、職員名冊(連同員工待遇表)提經董事會通過後,連同該次董事會會議記錄,送由監察人監察,連同監察報告,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年度業務計劃書、年度預算書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,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。 二、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,應造具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、年度決算書、基金收支報告書(基金有所異動時始造報)、年度經費運用情形概況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,提經董事會通過後,連同該次董事會會議記錄送由監察人監察,連同監察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 第21條 本會定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,本會總經理應依據法令規定辦理下列事項: 一、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,應造具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,連同該次董事會會議記錄,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,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。 二、每年年度終結後五個月內,應造具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,提經董事會通過後,連同該次董事會會議記錄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,並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,一併送主管機關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