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救字第109號
聲 請 人 張錦雲
法定代理人 張江于
相 對 人 張鈞松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:「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
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
者,不在此限。」
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(本院113
年度訴字第2886號),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爰依民事訴訟
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。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
人11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,聲請人於該
年度並無收入,且名下僅有本案分割標的,及2筆公同共有
之土地,有該明細表在卷可參,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
訟費用,且其提起之分割共有物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,故
認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,自應准許之,爰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玉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