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繼簡字第3號
原 告 方孟超
訴訟代理人 蔡旻哲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雪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以前,具狀補正被繼承人方
雨庵之「全部遺產」清單(須包括且不限於原告所主張「被告方
偉珍代被繼承人收取債權之金額」及其計算式、相關證據、方偉
珍與被繼承人間債權債務之法律關係),並敘明本件請求之「應
受判決事項聲明」(提出原告就各遺產主張之分割方案),逾期
不補正,即駁回本件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按請求分割遺產,應以全部遺產為整體分割,不得以遺產中
之各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(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482號
判決參照);又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
項之聲明等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;而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
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但其情
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
4 條第1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上開規
定,於家事事件,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,準用之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並未將被繼承人方雨庵之「全部遺產」均列
為遺產分割標的,且原告亦未提出遺產分割方案。茲限原告
於主文所示期限內補正如主文所載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 回其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甘治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