暫時處分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家暫字,113年度,102號
TYDV,113,家暫,102,202412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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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暫字第102號
聲 請 人 黃梓
代 理 人 劉欣怡律師
相 對 人 潘惠茹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,聲請人對於民國
112年8月29日本院110年度家親聲字第640號、111年度家親聲字
第4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,並於抗告期間聲請暫時處分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於民國106年6月5日結婚,育
有未成年子女黃博廷(000年00月00日生),黃博廷之戶籍
地為桃園市○鎮區○○路00巷00號,而黃博廷即將於113年暑假
後即113年8月30日就讀小學一年級,戶籍地學區之山豐國小
前已於113年4月辦理新生報到事宜,聲請人為免子女因訴訟
耽誤就學,已於113年4月16日完成線上新生報到手續,惟黃
博廷目前仍與相對人同住於臺東,而聲請人向臺東當地之國
小詢問入學手續辦理事宜,均回覆無戶籍設於學區內無法辦
理入學,經與相對人溝通,相對人仍不同意讓黃博廷至桃園
與聲請人同住,若黃博廷未依山豐國小規定完成報到,將影
黃博廷受教育權利,則黃博廷於113年8月30日入學自有其
急迫性及必要性,故聲請於本案(112年度家親聲抗67號)
調解成立、撤回或裁定終結確定前,由聲請人擔任黃博廷
主要照顧者,黃博廷並暫與聲請人同住。
二、相對人答辯略以:目前黃博廷與相對人同住於臺東,黃博廷
受相對人照顧情況良好,與相對人關係緊密,黃博廷表達有
意願在臺東就讀大王國小,故讓黃博廷就讀大王國小較佳,
請求駁回聲請等語。
三、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於本
案裁定確定前,認有必要時,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
暫時處分;第一項暫時處分,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
為、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;關於得命暫時處分之
類型及其方法,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,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
1 項前段、第3 項、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暫時處分,非
有立即核發,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,不得核發
,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 條亦有明定。
揆諸其立法理由,係基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職權性及合目的性
,並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,避免本案請求不能
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,是「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性及必要
性」即「暫時處分之事由」,應由聲請暫時處分之人,提出
相當證據以釋明之。 
四、經查:黃博廷現已入學,已與聲請人同住,就讀桃園市山豐
國小等節,業經聲請人陳稱:目前黃博廷之戶籍在桃園,有
致電臺東的學校,校方表示若戶籍不在臺東,是無法在臺東
辦理入學,所以目前讓黃博廷與相對人同住,並讓黃博廷
讀桃園的山豐國小,並已知會相對人要將黃博廷帶回桃園唸
書等語;相對人陳稱:黃博廷已目前就讀桃園的山豐國小,
是聲請人在113年8月間與黃博廷會面交往後,未將黃博廷
回臺東,直接帶黃博廷回桃園居住等語,則兩造雖就是否有
事前知會相對人要將黃博廷帶回桃園就學乙節有所爭執,惟
黃博廷現已與聲請人同住,就讀山豐國小,黃博廷既已入學
,揆之前揭說明,自不存在未依規定完成報到,影響黃博廷
受教育權利之情形,難認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有何急迫、必
要性存在。又聲請人並無就急迫性及必要性提出相當之證據
以釋明,尚難認於法院本案裁判確定前,有命為暫時處分之
必要。從而,聲請人本件聲請均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五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裕民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家祥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佳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傳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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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