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家救字,113年度,125號
TYDV,113,家救,125,20241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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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救字第125號
聲 請 人 陳○宇
代 理 人 潘麗茹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卓秀美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,聲請人聲
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經
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
,其於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
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
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(即本院
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28號案件),無力支出訴訟費用,已向
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,
業經提出身心障礙證明、案件概述單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
金會桃園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
產查詢清單、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,且其所提起之聲請尚非
顯無勝訴之望,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

三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0  日         家事第一庭 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珮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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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