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繼字第2690號
聲 請 人 林紫緁
被 繼承人 林嘉勇(亡)
生前最後住所:桃園市○鎮區○○路○段000○0號十二樓
上列當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家事非訟事件,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徵收費用新台
幣1,000元。關係人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;逾期
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。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
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、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聲請陳報被繼承人林嘉勇遺產清冊事件,
未據繳納程序費用,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3年8月21日、113
年11月5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聲請費
用新臺幣1,000元,並皆已合法送達聲請人,惟聲請人迄今
仍未繳費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多元
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。則依上開規定,聲請人
之聲請程序顯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