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49號
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
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
代 理 人 張珈嫚
被 繼承人 王訓(亡)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對被繼承人王訓(男,民國0年0月00日出生、民國112年6月22
日死亡,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:
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三樓)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
。
如有被繼承人王訓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
司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本院及遺產管理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
遺贈與否之聲明,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,僅得就賸
餘財產行使其權利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繼承人王訓之遺產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下:㈠編製遺產清冊。㈡為保存遺產必
要之處置。㈢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,限定一年以上之期
間,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,命其於該期間內報
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,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
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,應分別通知之。㈣清償債權或交付
遺贈物。㈤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,為遺產之
移交;又前項第1款所定之遺產清冊,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
個月內編製之;第4款所定債權之清償,應先於遺贈物之交
付,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,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
同意,得變賣遺產。又法院依遺產管理人聲請為公示催告時
,除記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款所定事項外,並應記載
下列事項:㈠遺產管理人之姓名及處理遺產事務之處所。㈡報
明債權及願否受遺贈聲明之期間,並於期間內應為報明或聲
明之催告。㈢因不報明或聲明而生之失權效果,民法第1179
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3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王訓前於民國112年6月22日死
亡,經本院113年司繼字第3072號裁定選任聲請人財政部國
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,爰檢陳本院11
3年司繼字第3072號裁定與確定證明書影本,依民法第1179
條第1項第3款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與受遺贈人為公示催
告等語。
三、經核聲請人之聲請依法尚無不合,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
第3款規定,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、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
,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