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26752號
TYDV,113,司執,26752,20241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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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26752號
債 權 人 劉柏成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○0號4樓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呂宗德  
           住桃園市○○區縣○路000號5樓之1 
債 務 人 游瑋弘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0巷00號  
           居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    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民事強制執行,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其補正 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。二、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未依法繳足執行費新台幣(下同)358 元,經本院命其於10日內補正,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11月1 2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 依上開規定,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8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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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