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56348號
TYDV,113,司執,156348,20241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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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56348號
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巷00號6
            樓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 住同上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張本承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5樓   
債 務 人 古建吉  住澎湖縣○○市○○街00巷00號
 林芳苑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     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、郵局及保險資料後為強 制執行,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,查債務人 之住居所係在澎湖縣、新北市永和區,均非在本院轄區,依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 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6  日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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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