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55189號
債 權 人 江克杰 住花蓮縣○○鄉○○○街00○0號
債 務 人 宋徵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○街00號
上列當事人間(損害賠償)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事件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承晏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,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、健保 、集保、郵局、壽險資料。然債權人既已指明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即應以該第三人 之所在地法院管轄。經查,第三人乃設址於高雄市岡山區, 非在本院轄區,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