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52735號
聲請人 即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蓮天翔
相對人 即
債 務 人 詹德慶
詹淑芬
詹淑麗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。如就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,認為無管轄權者 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 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、第2 項及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相對人詹淑芬對第三人佐登妮絲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、相對人詹淑麗對第三人台灣居護股 份有限公司、台灣居護股份有限公司附設新北市私立聯承居 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薪資債權,並聲請調查相對 人詹德慶集中保管股票之往來券商。因聲請人已具體指明執 行之標的物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本件應由第 三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而第三人係設於臺中市北區、新北 市板橋區,非在本院轄區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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