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52588號
TYDV,113,司執,152588,20241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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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52588號
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



債 務 人 宋俊麟董俊麟

李云彤李翠音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及所得、財產資料以為執 行,是應以債務人之住、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。經 查,債務人設籍於高雄市前鎮區、雲林縣,可知債務人之住 所地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,自應由 臺灣高雄或雲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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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