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52057號
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巷00號6
樓
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黃鈞琪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2樓
債 務 人 鄭育枟 住金門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
債 務 人 李菁渝 住同上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(債)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褔建金門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目前無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為由而聲 請換發債權憑證,惟債務人等均設籍於金門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有 戶籍資料在卷可稽。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 由褔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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