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(債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49687號
TYDV,113,司執,149687,202412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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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49687號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    
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 住同上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李映汶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13樓
債 務 人 温貴珍  住屏東縣○○鄉○○路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(債)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,惟債務人住所係在屏東縣,非 在本院轄區,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 定,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3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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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